“拆迁”买新房有哪些奖励?嘉兴南湖区&秀洲区房票新政已实施!

vip888 2 2024-11-22 08:29:33

  近日,南湖区发布房票实施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南湖区房票有以下特点:

  ①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应在使用期限(24个月)内用于购房支付;

  ③房票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通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

  ④**一次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

  ⑤使用票面金额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可直接申请兑换货币;未达85%的,剩余部分在使用期限届满后申请;

  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适当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

  南湖区房票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秀洲区房票

  在房票使用期限、房源范围、试行时间等方面的规则都不一样

  秀洲区房票有以下特点:

  ①房源为秀洲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

  ②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房票在使用后有剩余金额的,剩余金额一般应不高于房票总**的20%;

  ③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

  ④房票奖励包括:使用房票基础奖励+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

  新塍首张房票

  以新塍镇村民梅春霞家为例,房屋征迁评估在280平方米左右,此次她选择拿出80平方米用于房票安置政策。作为被征迁人,在744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基础上,梅春霞购买任意新建商品房可获得1000元/平方米的房票基础奖励,购买运河湾新城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可另外获得600元/平方的跨安置区域奖励。同时,在3个月内使用房票的还可获得5万元/套的限期使用奖励。

  ▼下面来详看南湖区和秀洲区房票的重点内容

  (一)南湖区房票使用规则

  1、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不含搬迁补偿费),房票票面金额资金计入征迁成本。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依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关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奖励的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协议搬迁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在协议搬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3.选择房票的,搬迁补偿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中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仅计算一次。选择房票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2、使用期限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使用期限内用于购房支付,使用期限内不得申请兑付。

  3、可购楼盘

  房票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通用,可购楼盘原则上为南湖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房票可购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报,南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4、房票购房

  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适当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5、房票变更

  房票尚未使用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具体规则如下:房票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房票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房票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依法决策的文件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

  6、期满处置

  使用房票购房的,使用金额达房票票面金额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的,剩余部分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

  (二)秀洲区房票使用规则

  1、房票**

  房票**由货币安置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货币安置金额、货币安置基准价、使用房票基础奖励由各主体根据征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自行确定。其他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被征迁人购买的房源及购买时间确定。

  2、房源范围

  房源类型为在秀洲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由区房协牵头组织形成线上、线下两个房产交易市场,集中展示、推介相关房源。

  3、房票奖励

  ①使用房票基础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10%,具体由各主体结合本地征迁安置实际确定。

  ②跨安置区域奖励。鼓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改善居住条件。按其放弃房屋安置的面积计算,由运河湾新城区域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给予每平方米600元(房票记载放弃房屋安置面积及相应使用额度内)的奖励。

  ③限期使用奖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选择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给予限期使用奖励,由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承担。

  在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征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5万元;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2万元;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未选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可仍按原约定安置方式执行,也可另行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适用本办法。

  房票奖励均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购房时直接作为购房款项结算。

  4、房票确认开具

  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依据被征迁人申请确认并开具房票。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两个及以上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购房。

  5、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指定使用人由被征迁人指定,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需指定房票使用人的,由被征迁人(原房票记载人)与被指定使用人到房票开具单位共同办理指定手续,但房票开具日期不得变更。私下指定房票使用人的,无效。

  指定使用人后,被征迁人另行购房的不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6、房票结算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征迁实施单位结算一次。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应付款项,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结清应付款项的期限在《嘉兴市秀洲区关于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另行明确。

  ②房票奖励(使用房票基础奖励、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支付,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与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进行结算。

  ③房票在使用后有剩余金额的,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购房后向征迁单位提出申请,征迁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结算支付。剩余金额一般应不高于房票总**的20%。

  ↓↓↓政策原文

  嘉兴市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项目)安置方式,满足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安置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结合征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概念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票发放单位出具给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的购房结算凭证。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的房票发放单位为征迁实施单位。房票的使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二、房票使用

  (一)适用范围

  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下同)实施的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适用房票结算。具体适用情况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房票核发

  1.被征迁人选择房票的,在腾空交付且注销被征迁房屋后,可凭征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和验收确认的空房交接单申请发放房票,经房票发放单位确认,由房票发放单位向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票。

  2.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则上一份征迁补偿协议限发放一张房票。房票样式统一印制,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房票编码、协议编号、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房票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

  (三)持有人和使用人

  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房票使用人为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房票持有人以外的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须提供房票持有人授权书及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四)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不含搬迁补偿费),房票票面金额资金计入征迁成本。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依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关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奖励的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协议搬迁项目适用房票的,房票票面金额在协议搬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3.选择房票的,搬迁补偿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其中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仅计算一次。选择房票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使用期限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使用期限内用于购房支付,使用期限内不得申请兑付。如遇房票使用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房票未使用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申请部分兑付。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可购楼盘

  房票在南湖区辖区范围内通用,可购楼盘原则上为南湖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公寓楼。房票可购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报,南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房票购房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使用人适当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房票变更

  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房票尚未使用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具体规则如下:房票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房票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房票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依法决策的文件经房票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持有人进行变更。

  房票变更后,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

  四、期满处置

  使用房票购房的,使用金额达房票票面金额85%(含)以上的,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的,剩余部分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由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换货币。

  房票未使用的、使用剩余部分兑换的货币为票面金额、购房后剩余部分的票面金额及其持有期间利息,利息按房票生效之日当日人民银行二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上浮20BP计算。

  房票发放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前述货币款项兑付。

  五、房票换发

  如房票使用金额未达房票票面金额85%且仍在使用期限内的,房票持有人需要换发房票的,经房票发放单位确认后,予以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除票面金额、房票编码及开具日期等信息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已部分使用的房票由房票发放单位予以核销。

  六、退房处置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付房票使用金额,又因特殊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房票发放单位,由房票持有人与所购房的房企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进行备案,重新发放房票,重新发放的房票持有人、房票使用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等数据信息保持不变。

  七、房票结算

  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若购房人非房票持有人本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房票发放单位做好审核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房票发放单位并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报备后,由房企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使用金额兑付,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屋交易数据实现互通共享。具体结算方式可由房票发放单位确定。

  八、其他规定

  (一)由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建立全区房票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兑付等业务。

  (二)所有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三)南湖区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房票涉及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市、区做地机制、财政体制予以保障。纪检监察、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实施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票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征迁实施单位在征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嘉兴市秀洲区房屋征迁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适应我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以市场化安置为主导,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被征迁人优先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进一步积极引导人口、资源等要素向运河湾新城集聚,全面提升运河湾新城城市能级和**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实施公寓式安置的意见》《嘉兴市秀洲区土地综合整治共同富裕示范区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秀洲区范围内(不含塘汇、嘉北街道,下同)征迁实施单位(主体)征迁房屋后,由征迁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迁人(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简称被征迁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记名凭证。房票安置是被征迁人利用征迁货币补偿资金,通过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解决安置房的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

  二、房票**

  房票**由货币安置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货币安置金额、货币安置基准价、使用房票基础奖励由各主体根据征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自行确定。其他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被征迁人购买的房源及购买时间确定。

  三、房源范围

  房源类型为在秀洲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可供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在实施范围内公布并及时更新。由区房协牵头组织形成线上、线下两个房产交易市场,集中展示、推介相关房源。

  四、房票奖励

  (一)使用房票基础奖励。各主体已推行房票安置的,房票奖励标准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并优化完善相关内容;尚未推行房票安置的,结合本地征迁安置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房票具体政策,并确定使用房票基础奖励标准,使用房票基础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10%。

  (二)跨安置区域奖励。鼓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改善居住条件。按其放弃房屋安置的面积计算,由运河湾新城区域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给予每平方米600元(房票记载放弃房屋安置面积及相应使用额度内)的奖励。

  (三)限期使用奖励。征迁安置在运河湾新城规划范围外的被征迁人选择购买运河湾新城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给予限期使用奖励,由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承担。

  在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征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5万元;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2万元;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未选定产权置换房屋的,可仍按原约定安置方式执行,也可另行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适用本办法。

  房票奖励均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购房时直接作为购房款项结算。

  五、房票样式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应当记载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指定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开具日期等内容。

  六、房票确认开具

  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依据被征迁人申请确认并开具房票。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同一个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同一个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分开在两个及以上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购房。

  七、房票指定

  房票记载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指定使用人由被征迁人指定,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需指定房票使用人的,由被征迁人(原房票记载人)与被指定使用人到房票开具单位共同办理指定手续,但房票开具日期不得变更。私下指定房票使用人的,无效。指定使用人后,被征迁人另行购房的不再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八、房票使用

  (一)使用房票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与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已指定使用人的,买受人应为房票指定使用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超出房票**的部分金额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三)房票**可以作为购房首付款使用。

  九、房票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每月与征迁实施单位结算一次。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应付款项,全部款项应当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结清应付款项的期限在《嘉兴市秀洲区关于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另行明确。

  (二)房票奖励(使用房票基础奖励、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支付,跨安置区域奖励、限期使用奖励由征迁实施单位与房源所在地属地主体进行结算。

  (三)房票在使用后有剩余金额的,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在购房后向征迁单位提出申请,征迁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结算支付。剩余金额一般应不高于房票总**的20%。

  十、房票安置的操作程序

  (一)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核定房票安置金额,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二)征迁实施单位向被征迁人开具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规定,与征迁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和兑现相关业务,征迁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十一、房票使用监管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因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迁实施单位退回相应房票**,合同解除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商品房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征迁实施单位收到退回房票**之日起重新向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开具房票,并载明原房票开具日期,限期使用奖励期限按原房票开具日期起算。

  十二、政策保障

  (一)个人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给予最优惠的贷款利率;进一步落实好降低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等政策措施。

  (二)税收优惠政策。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视为货币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费优惠。

  (三)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四)教育保障政策。被征迁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且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以在保留原户籍的基础上,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区的学位情况及相关规定统筹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

  指定使用人不享受本条第(二)、(三)、(四)三款规定的房票政策保障。

  十三、其他事项

  区征迁办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负责全区房票安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源范围、政策解释等工作;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迁实施项目的房票开具、兑付和结算等工作;区发改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自行承担。

  严禁房票记载人或指定使用人与他人虚构事实,**合谋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约谈、取消房票安置商品住宅楼盘目录库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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